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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职业介绍机构年度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9 生效日期: 1999-02-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就[1999]2号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沪府发(94)23号《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和沪劳就发(94)54号《关于<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意见》,现就一九九八年度本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及对象
  这次年检的范围及对象是: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经市或区、县劳动局批准许可的各类公益性、非营利性、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家庭劳务介绍机构。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分三大类:第一,基本情况;第二,工作情况;第三,其他情况。附《上海市职业介绍机构年度检查申报表》。

  三、年检分工
  按照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权限,即谁审批,谁负责年检。凡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检;凡属区、县劳动局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则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年检(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年检工作由区、县劳动局负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市年检办公室(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安远路45号509室,电话:62584770?276,邮编:200041)。各区、县劳动局也应设立年检办公室,并将年检办公室地址、联系人、电话报市年检办公室备案。

  四、年检办法
  年检采取自我申报的方式,凡列入年检的职业介绍机构,均应携带填妥的《上海市职业介绍机构年度检查申报表》和《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到指定受理的市或区、县年检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
  市、区、县年检办公室对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内容应逐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反面或新的《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正本正面的年检栏目内填写年检日期,并加盖劳动部门印章。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家庭劳务介绍机构是这次年检的重点,各区、县年检办公室在受理其年检时,不仅要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核,而且还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年检有问题的,则应区分问题的性质,分别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或吊销《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五、年检换证
  由于九八年市劳动局和市社会保障局已合并成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此原本印有上海市劳动局印章的《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要统一更换印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的新版《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换证工作将于今年内完成。换证采取分批更换的方式进行(附各区、县具体换证时间安排表)。各区、县年检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齐《许可证》,统一送交市年检办公室进行换证。

  六、年检时间
  第一阶段,99年2月24日?99年3月1日,宣传布置;第二阶段,99年3月1日?99年3月20日,申报年检;第三阶段,99年3月20日?99年3月21日,汇总上报。
  各区、县劳动局要认真做好这次职业介绍机构的年检工作,务必在规定的3月31日之前将填妥的年检情况汇总表(表一、表二、表三附后)和年检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市年检办公室。各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按时到指定的市或区、县年检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
  凡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职业介绍机构,则视作自愿放弃职业介绍资格,收回其《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终止其职业介绍活动。
一九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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