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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拟定的《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0-17 生效日期: 1983-10-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告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便将来进一步修订完善。
  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对开发智力,加速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希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吴克清任主任;在自治区教育厅内设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为了开展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调动广大群众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我区人民的科学文体水平,加速培养和选拨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一、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考试委员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团体和军队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负责人、教授、专家组成。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和政策,确定考试专业,指定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的主考学校,审定公布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组织部署考试工作,管理考试合格者的成绩档案,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办理其他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宜。在自治区教育厅内设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自治区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由自治区考试委员会指定我区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分别担任不同考试专业或考试科目的主考学校。其任务是:负责提出考试专业的考试计划、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和考试大纲,编写自学指导书,负责考试例题和成绩评定,在自治区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付署,承办自治区考试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高等自学考试事宜。
  各地、市、县暂不单独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常工作由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有接纳报名,主持考试,转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承办自治区考试办公室布置的有关考试具体工作。
  二、考试专业
  根据我区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要和有关高等学校的办考能力,本着先易后难,便于自学,专业面要宽,适应性要强的原则,确定考试专业。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开考党政干部基础科、中文、英语等三个专业。党政干部基础科、中文由广西师范大学担任主考单位,英语由广西大学担任主考单位。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办考条件的加强,将逐步增设考试专业,增加主考高等学校。
  各考试专业的考试计划,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制订的考试计划或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的有关专业教学计划制定。考试计划包括考试要求、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学习书目、参考书目、实践环节的考试办法等。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于考试前半年公布,以便自学者根据计划和大纲的要求准备应考。
  三、考试办法
  为方便自学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单科考试和学科累计的办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经政治思想鉴定,发给毕业证书。试行专科与本科分段考试的办法,专科毕业证书获得者,按规定再考若干科合格后,可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科目,由自治区考试委员会安排公布。专科和基础科的课程一般三年考完,本科的课程四至五年考完。每年举行考试一至二次。
  各考试专业的公共课和某些共同基础课(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语文、外国语、高等数学等),组织统一考试,其它科目按专业分别组织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六十分为及格标准。
  报考人员在一次考试中可申请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科目下一次的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某一课程。过去在各类院校所取得的成绩(学分),均不得作为自学考试的成绩(学分)。凡希望取得我区考试委员会发给的证书者,均需按规定参加考试。
  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对违犯纪律的应考者,取消考试资格、命题,阅卷,工作人员泄密、徇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严肃处理。
  四、报考条件
  同正式户口在广西的公民,不受年龄、学史的限制,均可根据考试简章的要求申请报考。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病残应考者要报考适宜本身工作的专业。某些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和社会需要情况,只限在职职工或专业对口人员报考。全日制学校和脱产学习的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准报考。
  五、报考手续
  报考人员持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准考证。报名费、教材费、报考往返路费、食宿费等,由本人自理。
  考生报名和考试的当天(当日不能往返者包括往返天数)。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考试经费
  高等教育自学所需经费,列入全区教育经费预算,每年年初由自治区考试办公室编造,经区教育厅审核,由区财政厅核拨。
  考生的报名,要用于考试,不能挪作他用。。
  命题、监考、阅卷人员的补助,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参照高校招生考试的标准执行。
  七、学历、使用、待遇
  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本科、专科和基础科;基础科毕业相当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按国务院(1981)8号文件规定,“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你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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