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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4 生效日期: 1999-01-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
   根据市政府《上海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三年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38号)关于建成一批无违法违章建筑的新村、街道和城区的要求,现就加强违法违章建筑整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率先拆除房屋管理单位的违法违章建筑。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房地集团公司、物业管理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应积极响应市政府的号召,率先拆除各自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二、依法加大整治力度。各单位要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力度。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区县组织的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妨碍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侵占绿地的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
   三、治管结合,注重长效。各单位要在加强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同时,相应落实必要的管理措施,坚决遏制新违法违章建筑的产生,确保整治违法违章建筑三年目标的实现。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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