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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购公房再套配土地收益金收取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对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套配住房过程中,购买新配住房的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作如下规定:
   土地收益金应按新配住房的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控制标准面积购房支付的市场价)与拟退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控制标准面积购房支付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的1%收取。即:
   土地收益金=(新配住房的实际购房款一拟退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购房款)×1%
   新配住房的实际购房款:(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中的[(11)栏的数值十(12)栏的数值]×80%
   拟退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购房款:《已购公房退房价格计算表》中[(11)栏的数值十(12)栏的数值]×80%
二OOO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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