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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9 生效日期: 1998-05-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8]25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证券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44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我省境内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总机构为统一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分支机构为总机构的全资附属机构,办理非法人营业执照。
  2、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正常备付以外,其余科资金全部上划总机构统一管理。
  3、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或省证券交易中心统一清算。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或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江苏省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市证券有限公司,以总机构为统一纳税人。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按照苏国税发(1997)20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合并纳税的分支机构实施就地监管。

  三、实行合并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季度终了后十五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通知下发前,各分支机构已就地缴纳的所得税款,一律不予退库。

附件:江苏省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市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证券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
  南京市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
  城南营业部、城北营业部、健康路营业部、大厂营业部、鸿利营业部、
  直属营业部、上海营业部、镇江营业部、连云港营业部、常熟营业部
  江苏省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
  银都营业部、洪武营业部、城东营业部、城南营业部、城北营业部、
  通达营业部、镇江营业部、常州营业部、苏州营业部、无锡营业部、
  扬州营业部、泰州营业部、盐城营业部、徐州营业部、南通营业部、
  南通环城营业部、张家港营业部、淮阴营业部、江阴营业部、天津营业部、
  武汉营业部、沈阳营业部、上海营业部、深圳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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