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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2 生效日期: 1998-05-12
发布部门: 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镇政发[1998]第121号

  第一条  为促进住房流通和消费,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包括:房改优惠价房、成本价房、解困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按照房改政策采用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凡购房款已付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上市交易:
  1.已列入城市规划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的;
  2.位于校园、厂区、单位办公场所院区内,部队营区内的;
  3.房改房的产权所有人及家庭成员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4.产权、使用权有纠纷的。
  部队、铁路系统的人员按本系统规定的房改房政策购买的住房,其上市交易分别按各自系统的规定并结合地方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时,产权人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或补贴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如原单位已撤销、破产、合并、分立等,其主管部门可确定权益单位,难以确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行使优先权。
  2.出售部分产权形式的房改房,必须按房改规定补足差价,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3.职工购房时与售房或补贴单位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与申报成交价二者取高,作为计缴税费基数(以下简称房价)。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便于交易,方便群众,由房改房的卖方按房价的5%缴纳综合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售房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另购自住房,其房价高于房改房或等于房改房售价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其房价低于房改房售价的,按其等值部分退还保证金;逾期未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作为相关税费额解缴入库。
  另购自住房后一年内出售房改房,其售价低于或等于另购房价的,不缴纳保证金;其售价高于另购房价的,按其差额的5%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房改房的买方应按房价的4%缴纳契税,其中由政府补贴1%。买卖双方各按买卖合同额的0.5‰缴纳印花税;并分别按每宗400元、200元缴纳交易手续费;房产登记费由买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缴纳。

  第八条  出售已改变使用性质的房改房和房改房出售后不再购买住房者,除不享受保证金抵退政策,还应照章纳税。

  第九条  房改房依法赠与、抵押、租赁,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其物业管理方式不变,买卖方应与原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物业管理费随房转移、结转使用。涉及买房者个人资金部分,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私下交易者,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其交易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改革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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