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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税关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7 生效日期: 1998-03-17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8]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了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国税局印发的《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转发各单位,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听证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听证的机关及机构
   1.听证机关
   凡达到听证标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必须由拟作出处罚的机关组织听证。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执法权限的规定,市区实施听证的机关是各分局;县(市)区实施听证的机关是各市国家税务局。
   2.听证机构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违法案件审理的程序之一,鉴于我市实施“两级稽查”,市区各分局由管理科负责案件审理,因此,市区各分局由管理科组织听证。县(市)区由征管科负责组织各基层分局税务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二、听证组织
   1. 听证告知
   凡税务行政处罚都必须履行告知程序,达到听证标准的处罚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即及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书》必须加盖拟作出处罚的国税机关的印章,并由该国税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因此,市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都必须以所在分局名义发送,县区必须以各市国税局名义发送。鉴于基层工作实际情况,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角度考虑,县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可由市局征管科统一制作送达,也可由各分局经市局审查同意制作送达。市区既可以由各分局管理科统一制作送达,也可由稽查所经管理科审理同意后制作送达。
   2. 听证会的组织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举行前应先熟悉案情,并作好相应准备。调查人应在会前对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好书面指控准备,将证据罗列清单以便质证,并事先拟好辩论提纲。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会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使听证会不仅可以促进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同时成为税法宣传、教育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使听证会比较规范,市局拟定了“税务听证会程序”及“听证会场纪律”(见附件二、三)供各地举行听证会时参考。
附件:1.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2.税务听证会程序
3.听证会场纪律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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