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 1997-12-26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7]291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市国税局发票管理处:
   苏州市局于九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发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管理的通知,现就纳税人自行印制“销货清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行印制“销货清单”纳税人的范围:
   经营商品品种繁多,实行微机管理商品进销存、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且“销货清单”用量较大[年使用量1000本以上(每本25份)]的一般纳税人。
  二、“销货清单”的式样
   纳税人自行印制的“销货清单”必须使用市国税局票管处制定的统一格式,“销货清单”印制统一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
  三、自印“销货清单”的审批
   各单位必须对纳税人自印“销货清单”严格加以控制。个别纳税人确需自印的,必须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印发票申请书”,经分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市区分局报市国税局税政一处审批,县区分局报各市国税局审批,经批准后,由苏州市国税局票管处负责印制。各市少量情况特殊的纳税人,年“销货清单”用量低于1000本的,须报市局一处批准后方可印制。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廿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