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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 1997-12-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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