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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革转制中若干流转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5 生效日期: 1997-11-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7]第030号
各市、县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改革转制中涉及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精神,明确如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关于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所有改制企业(包括被合并、被兼并、破产企业),均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原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改制后的企业,如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关于企业改制前纳税人的未交税款、留抵进项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处理问题。
  (一)改制前纳税人未交的税款(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交纳;留抵的进项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改制后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其未交税款,可按存量资产或分摊负债金额(指无存量资产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未交税款的份额,裂变扩张后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上述比例计算分摊到的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方准予继续抵扣。
  (二)清理改制前企业的未交增值税,可按以下顺序处理:
  第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被确认的留抵的进项税额,可抵未交的增值税;
  第二,按规定经县(含)以上国税机关批准,期初存货已征款的余额,可抵未交的增值税;
  按第一、第二顺序处理后,未交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再按(一)的规定结转到改制后的企业。
  (三)综合体制试点城市(南京、无锡、常州)的破产企业的未缴税款,以清产所得按法定顺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三、关于资产评估核销存货进项税金的处理问题
  企业改制时,对于资产评估小组核销的存货属于实物量(仅指货物部门,下同)的减少,应按规定补税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减少进项留抵税额,并按上述“(一)“、“(二)“的规定,结转到改制后的企业中;对于实物量不变,仅核销货物价值,不补征增值税或调整进项税额;核销的价值属期初存货计价不实的部分,应相应调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没有余额的,应补征增值税。
  四、关于改制企业税务票证的领购以及税款抵扣问题
  (一)改制企业在向原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时,应将原领取(购)的税务登记证件、未使用的发票以及其它有关税务票证全部缴清;改制后的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妥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再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其他税务票证等。
  (二)改制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供货方在改制前开具的专用发票,为照顾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只要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方名称、纳税人登记号与购货方改制前的名称、纳税人登记号相同的,并能提供出企业改制前或改制后货物验收入库证明的,又在改制后6个月内收到的,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由改制后纳税人按规定申请抵扣;超过以上规定时间收到的上述专用发票或收到供货方在购货方改制后仍按改制前的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具的专用发票,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
  (三)企业改制后,发生改制前已销售货物退回时,只要改制后的纳税人收到购货退回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或《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证明单》的,并所提供货物确已退回的入库证明的,允许改制后的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其当期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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