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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观音机场及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30 生效日期: 1997-10-30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民用航空法》、《城市规划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徐州观音机场及净空保护区域的管理,保障航空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在依法划定的观音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其他物体;
  (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农作物等;
  (六)在跑道两端、下滑灯沿线两边各60米范围内开挖土方;
  (七)损毁机场护栏围界;
  (八)在机场周围焚烧作物秸杆、杂草等多烟植物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能见距离的活动;
  (九)在升降带两侧及两端各4公里范围内放气球、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十)放养畜禽、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在机场周围放垃圾等招引鸟类觅食;
  (十一)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台、电磁设施等;
  (十二)从事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妨碍机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观音机场及其净空保护范围用地已纳入徐州市城市规划区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范围内从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活动的,必须经徐州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已经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或者按照规定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逾期不清除、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观音机场(含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净空保护区及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和扰乱。凡违反本通知规定,从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妨碍机场管理秩序行为的,由徐州市公安局观音机场分局予以制止,并依法对责任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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