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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 1997-11-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决定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收回水面养殖使用权,吊销渔业许可证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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