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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0 生效日期: 1997-07-10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7]177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苏州市税务局九四年九月十九日检发了苏税稽(94)207号《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情况良好。对加强征管、防止偷骗税起了积极作用。为巩固严格控管的成果,同时,也提倡文明办税的风尚,减少对以法办税的纳税人的麻烦,根据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有关意见,请遵照执行。
   取消原来对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规定的最低、最高税额限额。经纳税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均可按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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