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5]49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53号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因此,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的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附后),一律就其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特此通知。
附: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 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1、省地矿局第一地质队(南京)2、省地矿局第二地质队(常州溧阳)3、省地矿局第四地质队(苏州)4、省地矿局第五地质队(徐州)5、省地矿局第六地质队(连云港东海)6、省地质测绘院(南京)7、省工程物理勘察院(南京)8、省中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南京)9、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镇江)10、省岩土工程公司(南京)11、省地质矿产调查研究所(南京)12、省地质矿产技术经济信息所(南京)13、省地矿局测试应用研究所(南京)14、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