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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鼓励留学人员为镇江经济建设服务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0 生效日期: 1995-07-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络 的桥梁作用,鼓励留学人员为镇江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大专 以上学历的人员和在国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以及其他在国(境 )外学有专长的人员。

  第三条  镇江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留学人员为镇江经 济建设服务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开展咨询、代理、代办业务。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镇江工作的,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等材料复印件。
  2.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 国内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论文、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镇江工作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用人单位 或委托国内亲友帮助联系,也可以通过“中心”推荐介绍接收单位。受聘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第六条  来镇江工作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国外留学时间,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学习、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的国外学习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工龄(留学人员到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  随行(迁)配偶、已成年子女,由聘用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帮 助安排工作,也可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就业。未成年子女,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八条  到镇江工作的留学人员,要求定居的,留学人员本人及随行(迁)配 偶、子女的户口凭“中心”发出的落户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注册常住户口,免缴城市人口增容费。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按省、市政府关于知识分子家属、子女“农转非”的有关政策,由市人事局优先安排指标办理。短期来镇江服务的留学人员,可凭“中心”出具的证明,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办理临时户口。

  第九条  应聘到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留学人员,国外取得的学历、学 位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中心”审核后予以承认;需要评定任职资格的,按申报要求,由个人直接向职称资格评定管理机构申请评审。

  第十条  聘用留学人员的单位应优先解决留学人员的住房。参照标准为:凡获 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使用面积60-80平方米;获得硕 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使用面积45-65平方米。 需购买商品房的,留学人员个人申请,“中心”出具证明,建设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房源并按减免同级政府代征代收的有关费用后的商品房价格,予以优惠给留学人员购买自住。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用技术和资金来镇江投股、投资、兴办或合作创办各类企 业和服务实体,从事高新科技产品的研制、生产国内紧缺产品,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审批,按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或发展高新技术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本人或通过亲友为镇江引进项目、外资、引荐外贸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来华旅游团体等,得益单位应给予合理报酬;留学人员为镇江境外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单位应根据其贡 献给予合理酬金。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镇江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由聘用单位向省、市科委及有 关部门申请立项,市科委予以优先考虑立项。留学人员在镇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因科研急需进口少量科研用仪器、仪表、试剂、原料、配件等,海关可按科 教用品办理减免税手续。所需小额外汇,凭有关合同向银行购汇。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为镇江经济建设服务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政府或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向国外市场推销镇江产品的,按协议兑现或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提取个人奖金;对自带生产项目或开发的新产品,在项目投产收益后,按当年所获利润的10%至15%提取个人奖金。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镇江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 予以优惠征收。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镇江长期工作或承担本市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点工程 项目建设,或应本市的单位邀请讲学、科技交流、洽谈合作事宜的国际旅费,由相关单位实报实销;来镇江服务在六个月以上且家庭基础不在镇江的留学人员,又随带配偶、子女来镇江的,用人单位可按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至5000元安家费;鼓励国外在读留学人员来镇江对口单位调研实习,完成学位论文,在镇江对口调研实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自学校所在地到达镇江的往返国际旅费,接收调研实习的单位可适当给予资助,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实习生活费,安排实习期间住宿。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来镇江工作,坚决贯彻来去自由的政策,完成了约定的科 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以在原单位继续受聘,也可重新自主选择
  单位,需要流动到外省、市工作的,由“中心”负责办理转移手续,对再次申请来镇江服务的仍予提供方便。短期来镇江工作的留学人员,只要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的有效签证或者其他再入境许可证,无须再履行出境审批手续,即可再出境。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以留在原单位, 也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保留、保存。

  第十八条  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为镇江服务的留学人员提供的技 术、成果、个人合收入及其他利益,一律尊重本人意愿给予保密和保护。留学人员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本市各有关涉外工作部门及驻外的机构、企业应利用各自的工作渠道,为留学人员来镇江服务提供帮助和方便。对引荐在外留学人员和国外人才智力或技术项目、资金的有功人员,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将根据其贡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镇江市人事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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