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31 生效日期: 1994-12-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1994]85号

  一、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克服浪费,使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我们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和我市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制定了《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二、“药品报销范围”包括中成药、西药两部分,所列药品为临床基本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参保职工使用报销范围之外的药品,否则费用一律自理。

  三、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制剂均为可报销药品,本范围不再详列。

  四、注有“进口”的药品,系指进口和国产均可报销,未注明者限报销国产药品。

  五、为满足临床治疗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情况,每6个月增补1次,每年进行评价和增删1次(药品名称: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