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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报催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6]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税务分局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下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报管理;对应缴未缴(指已形成应征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下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缴管理。


第二章  催报催缴管理



    第三条   申报征收岗在征期内应及时进行申报纳税情况的查询统计。征期结束后第一日,系统自动生成《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逾期未上报财务报表企业清册》及《未入库清册》,自动发送到12366语音特服系统和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首次催报催缴。
  征期结束后第二日,申报征收岗通过系统再次生成《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逾期未上报财务报表企业清册》及《未入库清册》,再次通过12366语音特服系统和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催报催缴。


    第四条   对经12366语音特服系统、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两次催报催缴无效的,由日常税源管理岗分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按照《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确定人员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对经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税务分局按《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的程序,确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查有下落的,核查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也可作为税务稽查案源提交选案办;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交财务报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由税务分局申报征收岗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经责令限期缴纳,在责令限缴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由申报征收岗按规定征收税款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由税务分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移送稽查局处理。


    第七条   日常税源管理岗应加强欠税的催缴管理,对暂无缴税能力的欠税纳税人责令其做出清欠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催报催缴工作涉及到税务分局、征管、计财、稽查等多个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第九条   税务分局要结合税源间接控管要求,将催报催缴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并将催报催缴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工作考核。


    第十条   对催报催缴工作,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进行催报催缴或未按规定进行催报催缴的岗位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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