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2006]340号
各市交通局(委)、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2006)159号)和省交通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交(2006)2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联合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与社会综合治理、打击刑事犯罪等紧密结合,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努力改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联合行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使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三、行动时间
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
四、主要任务
(一)查处非法营运轿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的客运车辆,异地驻点营运的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二)查处营运客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行为;
(三)查处车站周边强行拉客、站外组客等行为,取缔非法票点;
(四)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和“暴力抗法”等妨碍执法的行为。
五、部门分工
各级道路运管、公安治安、刑侦、交警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工作有计划、任务有落实、检查有行动、案件有移交,共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
(一)道路运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依据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对查获的“黑车”、异地出租汽车驻点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公安治安部门:协助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加强对车站、码头、商品集散地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利用拉客等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公安刑侦部门:结合出租车出城登记查验工作,协助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非法票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等。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重点纠正和查处营运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各地要把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黑除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的重要工作来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大车站周边、市区重点地带、城乡结合部、省际卡口和重点路段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讲清法规政策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的重要性,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打击“黑车”、自觉抵制“黑车”的良好氛围。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各级道路运管机构要与公安治安、刑侦、交警部门建立道路运输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工作计划,交流通报信息,沟通联络工作,开展课题研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合作,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逐步建立起道路运管机构和公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黑车”的长效工作机制。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