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发改市场[2006]1080号
各县(市)经贸(经发)局,市区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省经贸委《关于开展2006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于2006年10月26日起对全市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06年9月30日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经营企业。
二、检查时间
根据省经贸委煤炭行业办要求,我委定于10月26日起至12月10日为年度检查工作日。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企业住所变动情况;
(二)企业煤炭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三)企业煤炭经营情况。
四、报送时间、材料:
请各有关单位于11月1日-----11月20日(双休日除外)按年检要求将需要的资料报送我委(杭州市发改委市场流通处1807房间,联系电话:85251837)
报送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11月20日前向我委报送以下材料:
1、《检查表》两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原件正副本;(一正一副)
3、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储煤场地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证复印件或自有土地证复印件(3000平方米以上);
5、安装在煤场内的自有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
6、煤炭质量检验委托合同和化验机构计量认证附表;
7、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煤炭销售增值税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复印件,2005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此次检查中经营量不作要求。
8、2006年度本企业煤炭经营情况总结材料一份。
五、初审
我委对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所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作年检不合格处理:
1、计量、质检设施及储煤场地不符合要求的;
2、煤炭经营量在8000吨以下的;
3、有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的;
4、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
5、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6、有偷逃税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7、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8、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上报年度检查资料或递交虚假检查材料的;
9、屡次拒报煤炭运销统计报表的;
六、工作要求
各煤炭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年检资料的申报工作,做到上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避免因上报材料的不完整等原因而被取消。被确定为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煤炭整顿办将下达(检查不合格告知书),由我委送达企业,企业若有异议,可在告知书送达生效后15日内将意见告我委,我委将企业的意见汇总后报省煤炭整顿办,省煤炭整顿办按程序依法作出是否取消企业经营资格的决定,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和文件形式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告2006年度检查结果。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