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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8 生效日期: 2006-10-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06]5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测绘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根据国家和省招投标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重要意义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以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各项管理逐步规范。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发包工程项目不招标,有的单位把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有的单位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的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是推进依法办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发包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规范运行程序,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效预防权力“寻租”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投资的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外,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1、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土地调查等项目;
  2、地质勘查、矿山生态环境调查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环境调查、测绘等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房屋装修等项目;
  4、科技、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等项目。
  (二)单项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的,也要按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条件有限的,可以组织邀请招标和议标,选出二个优标报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工程结束后,要把邀标、议标的资料和领导班子决定记录连同工程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三)单项工程在20万元以内的小额工程,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承包人。工程结束后,承包单位推荐人及推荐理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记录一并存入工程档案备查。
  (四)单位承揽工程后按规定可以分包的,按招标投标的程序办理;不能转包或分包,但要请协作单位共同完成工作的,选择协作单位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单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中心没有条件组织操作和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规定程序操作。

  三、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的规定,健全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机制,严禁串标、泄标、假招标和规避招投标等行为,实行工程项目合同和廉政合同的“双合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不按规定招投标和超越职权干预工程承包发包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特别是领导的责任。

  四、违反《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责任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一)必须招投标而擅自采取邀标、议标的;
  (二)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指定施工单位的;
  (四)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故意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六)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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