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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浙江银监关于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 2006-10-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发改投资[2006]75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银监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精神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要求,我省统一思想,迅速行动,认真开展了清理工作。经各市初审、省有关部门审核、省发改委汇总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我省上半年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报告已正式报送国家。为落实清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项建设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分析新开工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经清理,今年上半年全省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其中钢铁等重点行业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共869个,计划总投资1716.3亿元,已完成投资318.7亿元。对照清理范围,我省有109个项目因统计问题不应列入此次清理范围;根据清理标准,我省有562个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土地审批、环评审批、信贷政策执行规定以及安全生产等规定。但也有198个项目存在一些问题,占列入统计范围清理项目总数的22.8%。
  在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中,有8个项目不符合项目审核程序规定,主要存在项目未经审核就开工建设问题;有157个项目不符合土地审批规定,其中未办理农转用手续但已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项目有54个,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项目有103个;有48个项目不符合环评审批规定;有6个项目不符合贷款政策执行规定,主要存在项目未通过用地和环评审批等程序就发放贷款以及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问题(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对上述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各地发改、经贸、国土、环保、安监、银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各市要根据国家五部委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是对不符合项目审核规定和贷款政策执行规定的新开工项目要限期整改。二是对不符合土地审批规定、环评审批规定的新开工项目要责令暂停建设,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复工建设。三是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此外,各地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联动,指导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如实、规范填报项目统计报表,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开工建设情况。

  三、各地要建立新开工项目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要求,今后,项目开工建设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二是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履行核准程序,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的已经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三是已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四是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中列入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需要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已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五是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已经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后方可审批或核准;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在不违背投资体制改革基本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简便、高效、规范的新开工项目管理办法,把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投资宏观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抓好。各地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完善新开工项目审核、用地、环评等环节的档案管理,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从执行建设程序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相关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抓紧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具体处理结果(包括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的结果)及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建议于10月底前反馈省发改委。

附件:浙江省2006年上半年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及统计有误项目单位(分市印发)(略)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浙江银监局??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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