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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 2006-10-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价服[2006]189号、杭建房[2006]19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有关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政府《浙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协助杭州市物价局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杭州市物价局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开发成本: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拆迁中各类旧建筑物的回收残值应冲减成本。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计收;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
  (三)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费用;
  (四)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它费用;
  (五)各种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和罚款。
  (六)各种资本性支出和因违规违章造成的事故而产生的费用。
  (七)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得列入开发成本的费用。


    第八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依据规划要求建造的经营性配套用房和车库部分,所取得的收益要全部冲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但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时,上述建筑的面积也应扣除。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应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向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审批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建设总体规划图及文字说明;
  (五)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基本情况(业务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
  (七)企业交费登记卡;


    第十条 市物价局在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审批的最后时限。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审批或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购买面积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房管局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按与市场价接轨的原则核定,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第十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预先成本控制。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征地、拆迁等实际情况,暂定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算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标准等,确定招标最高限价。
  销售价格以中标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市政府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和规定等因素确定。
  实际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待征地拆迁完成后确定。
  对于实际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与暂定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之间的差额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中统一平衡。


    第十四条 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在综合考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成本和按照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成本、多摊费用,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擅自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批准文号及楼层、朝向差价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杭州市物价局杭价房[2002]160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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