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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质监局关于杭州市场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质监局
发布文号: 杭质监[2003]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眼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视力健康,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眼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对杭州市场销售的眼镜(装成眼镜和定配眼镜)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杭州市场26家眼镜经销单位销售的31批次眼镜产品,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依据GB10810《眼镜镜片》、GB13511《配装眼镜》、GB/T14214《眼镜架》等国家标准和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对眼镜产品的镜片顶焦度、镜片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厚度、镜架铰链疲劳、镜架各位置配合精度、光学中心水平距离、顶焦度互差和标识标志等20项指标进行了检测,检验结果质量合格27批次,合格率为87.1%,标识合格28批次,合格率为90.3%。其中,配装成镜抽查26批次,质量合格22批次,合格率为84.6%;定配眼镜抽查5批次,合格5批次,合格率100%。
  本次监督检查结果表明,由于近年来我局加大了对眼镜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我市眼镜生产经销企业,尤其是杭州毛源昌信义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杭州大光明眼镜公司等规模较大的企业,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能自觉把好产品质量关,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杭州市场销售的眼镜产品质量总体状况较好,合格率在连续2年稳定提高的基础上,比去年又提高了7.7个百分点。但是,少数规模较小的经销企业(包括大专院校内的眼镜店),在销售经营中缺乏必要的验光设备、配镜仪器设备等,验光镜片及焦度计等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专业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缺乏有关专业知识,不能对眼镜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本次检查中,杭州毛源昌信义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杭州大光明眼镜公司、杭州宝丽眼镜有限公司、杭州华侨仪器眼镜工贸有限公司、杭州中联百货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的产品不仅实物质量较好,而且标识也符合要求,予以通报表扬。
  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少数眼镜产品的光学中心高度互差或偏差超标。光学中心高度互差或偏差表示眼镜的实际光学中心与标准所要求的范围的偏离程度,该项目不合格会导致配戴者出现头晕、呕吐、眼睛酸胀等症状,严重损害视力健康。主要原因是生产者加工工艺达不到要求。如杭州慧视眼镜店销售的瑞安市永明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3.00D,58156'型老花成镜,光学中心高度互差实测最大为3.5 mm,超过标准要求2.5倍(国家标准要求规定≤1.0mm),浙江大学医学科技实业公司眼镜分公司销售的诚益光学(厦门)有限公司生产的“+1.00D,2708-11'眼镜,光学中心高度偏差最大为6.0mm,严重超过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规定光学中心应位于镜圈几何中心垂直上下3mm范围)。二是未按规定标注光学水平中心距离(瞳距)。计3批次,瞳距是消费者选购眼镜的重要依据,瞳距不标,将使消费者无法正确选购眼镜,本次抽查中杭州高视眼镜有限公司销售的华茂光学工业(厦门)有限公司生产的艾尼雅牌“+4.00D,7989-703'型眼镜和杭州明朗眼镜有限公司销售的浙江省临海市银光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澳凯牌“+1.50D,282'型眼镜等均未标明瞳距。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有关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二、不合格眼镜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必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并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处)申请复检,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对违反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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