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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修改十二个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3 生效日期: 2002-01-23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1、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2、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条第二款的“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专利管理机关”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二、第三章的名称修改为:“专利纠纷的处理或者调解。” 
  三、删去第十六条的“处理或者”;删去第十六条的第(一)和第(六)项。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或者暂扣”,及第(三)项。 
  五、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的“公开更正”修改为:“改正并予公告”。 
  六、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赔偿,以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侵权人侵权所获利润或者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一至三倍合理确定赔偿额。按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则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的修改。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3、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 
  二、第十七条中的“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经营的”修改为:“从事定点营业性水路运输经营的”。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二)项,修改为:“设在贫困地区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对贫困地区的进出口贸易,应当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5、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6、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7、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者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办理有关审核、认证、登记、备案手续。” 
  二、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第(二)项修改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删去第(三)项。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8、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名称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领取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税务部门的核准,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删去第二款中的“专项”二字。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9、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施工投标。”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0、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1、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项。 
  二、删去第十二条。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2、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南宁市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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