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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3]10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按现行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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