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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金政办发[2003]54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为提高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委、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年度金华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考核奖励对象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三、考核依据和内容
  以国家有关项目管理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年初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为考核依据。
  以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情况、年度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基建程序、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投资控制、资金争取、廉政建设等为考核内容。
  考核实现计分制,基本分65分,最高分100分。
  (一)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基本分为20分。
  1、超额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加10分。
  2、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得基本分。
  3、未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扣5分。
  (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基本分为20分。
  1、超额完成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要求的加10分。
  2、完成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要求的得基本分。
  3、未完成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要求的扣5分。
  (三)项目基建程序,基本分为5分。
  1、符合或基本符合项目基建程序要求的得基本分。
  2、不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扣3分。
  (四)工程质量,基本分为5分。
  1、工程质量合格得基本分。
  2、工程质量优良加1分。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获市级优秀咨询成果奖的加1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获省或省以上优秀咨询成果奖的加2分(以上不重复加分)。
  4、工程质量获双龙杯的加1分;工程质量获钱江杯、大禹杯的加3分;工程质量获鲁班奖的加4分(以上不重复加分)。
  (五)项目管理,基本分为10分。
  1、每月3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办上报重点建设项目月报的得基本分。
  2、每月报表未及时上报的,按每次1分扣减,扣完为止。
  3、项目按要求落实“五制”的加1分。
  4、项目管理获省或省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加2分。
  (六)投资控制,基本分为3分。
  1、项目投资低于概算的加2分。
  2、项目投资不超概算的得基本分。
  2、项目投资超概算的扣2分。
  (七)争取省级及以上政府性资金,基本分为2分。
  1、争取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得基本分。
  2、争取到1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加1分。
  3、争取到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加2分。
  4、争取到500万元以上的加3分。
  (八)在建设项目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的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重点项目建设奖项设置
  根据考核对象得分的高低,分三个等次表彰奖励。
  1、一等奖1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3万元。
  2、二等奖2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各2万元。
  3、三等奖3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各1万元。

  五、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六、考核组织
  成立项目考核工作小组,由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七、考核工作程序
  1、每年12月份由市重点办布置项目单位自评,将自评结果及有关材料和依据上报市重点办。
  2、次年1月份由项目考核工作小组完成对项目单位的考核,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3、按考核结果,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公布,并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八、其他
  1、本办法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3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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