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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3]33号

    近几年来,我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初见成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断加强,水冲石矿等各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继续增大,环境污染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决整治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生产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点数量,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综合整治、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
  3.坚持禁采区关停、限产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
  4.坚持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督和落实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取缔、关闭非法和严重违法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国家规定得到妥善处置,粉尘、固定噪声源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措施全面落实,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矿山开采量得到严格控制,按照批准的规模组织生产;矿石运输管理得到加强,确保路面、河道清洁。全市矿业经济基本走上布局合理、规范管理、有序经营、文明生产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1.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的矿山企业。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和无照经营的石料加工厂(场);关闭已列入2003年关闭计划的矿山企业;关闭采矿权出让到期和受让资源量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关闭对周边环境影响大又无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环保、安全、水土保持等要求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限期治理。
  2.切实落实环保措施。按照生态市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的标准,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废水、粉尘、固定噪声源、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确保达标排放。
  3.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对现有矿山企业采取“控点限量,重组调整”的措施,对达不到限定规模的矿山企业实行关闭。严禁矿山企业越界、超量开采。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矿山安全评估标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采用安全生产工艺,露天矿山企业限期实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中深孔爆破技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依据国家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运营和超限运输,严禁船舶无证运营和超载运输,确保矿石运输依法、文明运营。
  6.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按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建立矿山治理和生态保护制度,督促矿山企业承担复垦复绿责任,履行复垦复绿义务。

  三、实施步骤
  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8月10日前)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经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全市现有矿山企业的总体布局、开采规模、经济效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摸清情况,为综合整治提供决策依据。召开动员大会,汇编印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发布通告,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氛围。
  (二)自查自纠,先期整治(8月11日至9月20日)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整治标准。各县、区根据方案、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对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和无照经营的石料加工厂(场)、采矿权出让到期和受让资源量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环境污染特别严重又无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矿山企业实行关闭。市联合执法组实施督促检查。
  (三)督促整改,依法查处(9月21日至11月30日)
  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市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和督促整改,对限期治理不达标的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四)总结表彰,巩固提高(12月1日至12月31日)
  全面总结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情况,吸取经验教训,表彰先进,制定和完善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实施长效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利益性强、任务艰巨,必须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谈月明任组长,副市长唐根耀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方新旗任副组长,三县人民政府、吴兴区人民政府、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湖州电力局、市交通局、市贸粮局、市监察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全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亚明担任,市水利局邵志信为常务副主任,市环保局张荣梅、市国土资源局吕晓澜为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由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执法监督和现场查处工作。各县、区和有关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确保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综合整治
  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行动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无证无照开采加工的;二是企业生产不符合环保、水土保持要求,废水、粉尘、固定噪声源超标排放,固体废物随意堆放的;三是越界开采,超量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四是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五是私下交易民爆用品,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六是野蛮装卸,车辆、船只超载从事矿石运输的;七是不承担复垦复绿责任,不履行复垦复绿义务的;八是其它严重违反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检查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市与各县、区签订责任书,各县、区应与乡镇或矿山业主签订责任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认真组织实施这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做好依法行政和督促检查工作。矿山业主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整治行动,认真做好本企业整治的各项工作,全面履行整治主体职责,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矿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对无证矿山开采点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对采矿权出让到期和受让资源量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采矿许可证,并责令停止开采;对无照石料加工厂(场),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采矿权出让未到期和受让资源量未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以及石料加工厂(场),凡不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的,由环保、水利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行关闭;对未按矿山安全法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达不到矿山安全评估标准或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实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的,依法吊销《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被依法查处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停止或暂停供应民爆用品,电力部门停止或暂停供电。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规模组织生产,由公安部门按规定的生产规模实行限量限时供应民爆用品。电力部门对矿山企业和石料加工厂(场)实行限量限时供电,严禁矿山企业和石料加工厂(场)未经批准自行发电进行生产。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及报废车辆、船舶运输矿石,依法查处超限、超量运输的车辆和船舶。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
  要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矿山业主要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知法、守法,依法经营。要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和解释工作,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干扰和阻挠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违纪违法案件,确保政令畅通。各级政府要增强工作主动性,认真做好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期间的信访工作,做好被关闭矿山企业的善后工作,坚决打击干扰和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社会监督,调动全社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完善制度,长效管理
  建立健全准入机制,从源头抓起,两年内不审批新矿和石料加工厂(场)。对保留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制定和完善科学、严谨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常抓不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相互监督,自我约束。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乡(镇)应按照目标要求,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对所辖矿山企业进行规范、有效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经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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