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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 2003-07-29
发布部门: 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根据义政(2003)78号《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本市范围内因城市拓展、工业园区开发等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上述行政村的农村居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各类在校学生(研究生、博士生除外)、应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均应参保。下列人员不再列入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
  2、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
  3、按国家规定已按月在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或在单位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补助费用低于120元/月和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员除外)、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供养人员保养费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居民应由村民小组以上(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村居民的参保手续应在2004年底前予以办理;2003年1月1日之后新征地农村居民按征地时间同步参保。对按规定时间统一参保有困难的,经村集体决定暂不参保的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其参保资格三年。

  二、参保程序
  (一)凡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以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参加单位,由所在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填报《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式三份,并进行社会公示。
  (二)经社会公示后,由所在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将《花名册》并附带征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的收据(以下简称收据)复印件,送所在镇(街道)。镇(街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审核。
  (三)经所在镇(街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镇(街道)将《花名册》、协议书、收据复印件送市社保处复核。
  (四)市社保处复核后,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向参保单位所在镇(街道)发出《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障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镇(街道)凭抄告单筹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待划入“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参保单位凭抄告单及有关缴费依据到社保处办理参保手续,发给《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和银行存折。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参保人员个人(含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和政府共同出资筹集。所筹集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基金。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保值增值,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镇(街道)负责筹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于当月划入“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基金入库情况反馈给社保处,社保处及时给予办理养老保障金发放手续。
  (三)市财政根据市社保处上报的养老保障金发放情况,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并于每月10日之前划入市社保处设立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户”,支出户的周转金不得少于二个月的发放金额。

  四、个人帐户管理
  (一)市社保处按照被征地农村居民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养老保障个人帐户。
  (二)被征地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储存额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及利息组成。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一年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农村居民按月享受的个人帐户养老保障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个人帐户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还。但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手续:
  1、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2、出国(境)定居或户籍移出义乌市区域外的;
  3、义务兵提干或转志愿兵的;
  4、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户籍迁出义乌并到外地工作的。
  由参保者本人持《保障手册》、公民身份证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市社保处办理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手续,并填写《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经市社保处核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五)被征地农村居民死亡后,其个人储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1、被征地农村居民在未到达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时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2、被征地农村居民在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五、待遇享受及发放
  (一)目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为120元/月,以后由市政府按最低农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而调整。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7元,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二)凡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到达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的当月,由参保者本人持《保障手册》及公民身份证到市社保处办理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手续,并填写《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金待遇享受核准表》(以下简称《待遇核准表》)。
  (三)市社保处按《待遇核准表》进行核准,并通知本人在次月20日起持公民身份证和《待遇核准表》到市社保处领取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金银行存折,以后每月的20日起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
  (四)被征地农村居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养老金保障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养老保障金按判刑或劳教前的养老保障金标准发放。
  (五)被征地农村居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0天内凭火葬发票到市社保处办理有关手续。

  六、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
  (一)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市区各类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的,企业及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农村居民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村居民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到达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时,其养老待遇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确定。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储存额;选择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退还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七、组织领导
  市里成立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劳动、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领导任成员,各镇(街道)也须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建立办公室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具体工作人员告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八、其他
  (一)建立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金领取资格查验制度,市社保处每年定期对领取养老保障金的人员进行查验。
  (二)对冒领的养老保障金依法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三)本细则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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