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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3]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和7月11日召开的全省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对安全出口疏散门必须上锁的,应限期改锁具为消防推闩。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须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须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将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7月31日前)
  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余红艺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邱士金、林勇,市公安局副局长林爱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国宝任副组长;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检查整改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将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公布于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具体分工如下: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养老院由民政部门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由商贸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公共娱乐场所由文化部门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属于旅游定点的旅馆、宾馆、饭店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自查整改;营业性餐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工矿劳动密集型企业由经委(经发局)负责督促自查整改;有物业管理的、多产权综合性写字楼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治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行政执法。自查整改结束后,各治理对象要向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在9月21日前汇总于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
  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进行抽查监督。
  1.对存在专项治理工作内容第一项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工作内容第二项、第三项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工作内容第四项第一目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时,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为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平台,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宁波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宁波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余红艺
  副组长:邱士金  市政府
  林 勇  市政府
  林爱祖  市公安局
  徐国宝  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成 员:姚晓东  市总工会
  徐一闻  市监察局
  王海娟  市卫生局
  张坤华  市建委
  王 刚  市旅游局
  吴宗达  市工商局
  黄士力  市教育局
  王文渊  市贸易局
  丁定远  市民政局
  林立群  市文化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林爱祖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庆平、顾亮余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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