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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织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 2003-07-21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3]154号

各县(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8日公布,市本级及市级统筹范围内各区已按规定要求于5月1日起全面施行。为保证《办法》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办法》,对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办法》在年内实施,是市政府今年对各地劳动保障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为此,各地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使《办法》尽快付诸实施。

  二、各地劳动保障、财税、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制订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生育与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等办法,并依据《办法》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具体的操作实施意见。

  三、认真制订实施工作计划。各地要按年内组织实施的要求,在7月31日前将实施工作计划、出台时间及实施进度等书面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里将在今年第三季度对各地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核查。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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