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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建立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协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 2003-03-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黑农委联[2003]32号

 
各市(地)、县农委、公安局,农垦、林业公安局: 
  根据农业部等五部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3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3]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农资违法犯罪活动,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省农业委员会和省公安厅决定制定如下协作工作制度。 
  1、 范围 
  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农业生产、农资使用的特点,在全省范围内长期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包括水产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 内容 
  (一)联席会议制度 
  省农业委员会和省公安厅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联合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部署联合打假工作;针对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工作对策;研究重大案件,提出解决方案;对各地联合打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检查、督办;及时向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联合打假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信息互通制度 
  加强信息通报工作,指定双方联系人,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拓宽情报来源渠道,促进农资打假违法犯罪活动情报网络建设,做好汇总分析工作。 
  (三)案件移送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农资打假案件中,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依照《规定》认真受理、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接办。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工作中发生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移送、以罚代刑和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四)联合行动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优势互补,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并适时、视情组织联合行动。组织联合行动,要周密部署,事前制定联合行动方案,并分别报主管领导审批。在联合行动中,对查获的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公安机关为主办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办理,公安机关配合。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案件主要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特别是对那些妨害公务、暴力抗法、有后台和“保护伞”及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对阻碍和暴力抗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从严惩处。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需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毁灭、转移犯罪证据。 
  (五)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凡是跨市县的案件,各地必须及时上报省农业委员会或省公安厅,由省农业委员会或省公安厅督办;凡是跨省的农资案件,由省及时上报国家,必要时由国家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督办。 
  (六)宣传工作制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农资打假工作的进展情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守法意识。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的正面典型,总结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要案、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对制假售假窝点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七)联合表彰总结制度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促进联合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联合农资打假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对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联合进行表彰奖励。 
  3、 经费保证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农资打假经费,确保农资打假工作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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