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教办基函[2006]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方便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外省户籍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切实制止高考“移民”现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现对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外省户籍学生办理转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并已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省户籍学生,转回户籍所在地就读高中,如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需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1. 我省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并经学校主管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分别审核同意签章;
2. 我省就读学校提供的该学生的学籍证明材料(或学籍卡);
3. 该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二、省教育厅由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在“转学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江苏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管理专用章”。
三、义务教育阶段跨省转学的办理,省教育厅委托各市教育局负责。具体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参照上述办法制订。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