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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6 生效日期: 2006-10-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6]36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近几年来,我省清理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取消了大多数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规范了收费行为。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地方在农民建房过程中又出现了乱收费现象。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整治全省农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申我省对农民建自住房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农民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造自住房只能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其它各种名目的收费。

  (二)进一步整顿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凡向农民建房提供的经营服务性业务,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由县级价格部门公布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在农民建房过程中收取测绘、勘丈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费要按不高于或低于城市居民标准从紧核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在农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三)认真坚持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涉农收费公示要履盖到每一个农户,村镇的收费公示栏要经常维护,注意更新内容,切实防止该制度留于形式。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近期县级价格部门要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一次农民建房收费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坚持检查与整治并重的方针,完善有关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这次整治农民建房收费工作,是全省价格系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职责,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紧抓好。各市对整治情况要及时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2月底前报省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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