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凯祥花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房物字[2006]051号
南京中房物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凯祥花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 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住宅根据与业主购房时协议的约定在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内收取。公共服务的内容按合同或业主公约约定实行。
  二、 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三、 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露天车位停车为150元;地下车库停车,业主共用车位为300元,业主专用车位为50元;临时停车收费按宁价房[2005]058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停车,自行车为5元,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为10元,摩托车为20元。
  四、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 本批复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合同时终止。
  南京市物价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