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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3 生效日期: 2004-09-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4]6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教育工作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要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三农”(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发展农村教育是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思想意识,进一步增强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二)全省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
  1.实施“两基”攻坚、“普九”巩固提高和“双高(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工程。到2007年,未“普九”的县(市),要实现“普九”目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0%左右,接受幼儿园一年教育率达到70%,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已实现“两基”的经济发展中等水平县(市),要基本消除薄弱学校,使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小学、初中在校生年巩固率分别达到99%、97%以上,力争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5%以上,接受幼儿园两年教育率达到60%以上,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已实现“两基”的经济发达县(市),力争实现“双高普九”目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5%以上,基本普及幼儿园三年教育,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内,杜绝“复盲”现象的发生。
  2.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到2007年,全省建成多形式、多层次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农村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实现“校校通”工程。
  3.实施援助农村教育工程。全面开展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活动,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全面推进“村村大学生计划”,力争到2007年,全省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的目标。
  4.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深化师范院校改革,加快培养一批农村教育改革需要的高素质教师。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师资格和聘任制度,构建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和活力。深入开展适应新课程改革需要的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
  5.实施兴农富民服务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力争到2007年,全省建立一批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00万人,培训农村劳动力1200万人次,为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服务。

  二、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以下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统筹安排和管理义务教育经费,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乡级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幼儿教育,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治安、安全,按有关规定划拨学校建设用地,积极办好农民夜校、职业和成人教育,切实做好农业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具备条件的乡(镇)要积极筹集经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省、市两级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足额用好中央、省和市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确保免征农业税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免征前的水平,并逐步得到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要增加对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严格实行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制度,保证教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落实市、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做到城乡统一。严禁以任何名义,强行借用教师工资、扣发教师工资捐资或储蓄。严禁以实物代替教师工资。凡是拖欠教师工资的县(市),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盖办公楼、购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本意见发布后,省政府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予以通报。为了鼓励教师终身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凡在农村(乡及乡以下)教师岗位工作的教师,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四)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暂按每年中学每生354元(含杂费)、小学每生305元(含杂费)收取。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杂费收入,扣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外,财政部门要足额予以保障(具体计算办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地市、县(市)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53号)执行)。
  从2004年9月起,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除“一费制”外,严禁再收取其他费用。杂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学校学杂费收入。代收的书本费等,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各行署、市、县政府要积极开辟财源,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用好教育费附加,增加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并采取资产置换、社会融资、广泛发动各界捐资、减免收费等多种渠道和办法,加大投入力度,确保2005年基本消灭现存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同时建立起长效稳定的投入保障和工作机制,确保危房及时得到维修改造。要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工程管理,实施项目质量责任制,严防“豆腐渣”工程,确保改造后新建校舍使用年限达到50年以上。省财政继续设立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等。
  (六)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预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大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和教育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未实行集中支付的县(市),由县级财政部门将经费(工资统发部分除外)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用经费专户,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拨付到乡(镇)中心学校(农村中学直属于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其公用经费直接拨到农村中学)。乡(镇)中心学校具体负责全乡(镇)教育支出项目的落实和财务核算,村级小学不再设财务。县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审计。对取暖煤、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及农村校舍维修改造等大型支出,要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集中采购,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农村中学和乡(镇)中心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七)农村中小学欠债,要由县级政府组织清理核实,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政府解决乡村债务统一计划,逐步偿还。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坚决制止强迫学校停课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八)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原则,在保证学生就学的前提下,由县级政府统筹,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规模效益。有条件的县(市)、乡(镇)要积极探索并推进规模化办学。布局调整后,要切实解决好学生的住宿和通勤等问题,防止学生辍学。

  三、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科学设置学校机构和岗位,确保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各地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每年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编制落实情况,省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编制情况进行核查和调整。要认真执行省中小学(园)编制标准,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含教学点)区域广、生源分散、交通不便、冬季寒冷等实际情况,确保学校开全课程,确保每个孩子有学上。建立小学教师流动教学制度,积极鼓励乡以上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按规定落实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和补贴。边远农村和民族地区可通过开展远程教育、稳妥调整布局和办寄宿制学校等方式,合理优化配置教师资源,提高教育质量。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核定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编制。
  (二)推进教师资格和聘任制度,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的主要依据,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业对口、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聘任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聘用办法》进行。
  (三)加快推进校长聘任制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选拔聘任工作。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方式,择优聘任,并建立校长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的校长,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
  (四)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教师全员通识培训,切实提高在职教师学历、学位层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制度。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构建教师和校长终身学习的培训体系。

  四、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深化农村教育改革
  (一)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大力推广呼兰区、桦南县等地的经验,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教育资源的统筹,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整体办学效益。
  (二)优化农村基础教育资源。逐步改善农村学校艺术、体育、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环境,重点建设一批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积极扩大公办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发展民办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不断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扶持建设一批农村示范性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促进区域内校际间均衡发展。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举办农村幼儿园,推进农村幼儿教育的普及。努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认真落实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政策。
  (三)建立农村教育改革实验区。到今年年底,全省要建立呼兰区等10个农村教育改革实验区。各市(地)要选定1至2个县(市)作为市(地)级农村教育改革实验区,其它县(市)要选定1至3个乡(镇)作为农村教育改革实验区。力争到2007年,全省各级农村教育改革实验区再扩大一倍,加速推进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
  (四)深化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质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要巩固“绿色证书”教育成果,逐步实施《龙江人文与社会》、《技术》等地方课程,鼓励农村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和学生需要开发具有特色的学校课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中小学教材审查、选用和监管制度,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充分利用课程资源,组织研发和推荐高质量、高水平的教师教学资源和有利于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辅助材料。
  (五)改进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农村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五讲五做”、“三远离”系列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落实中小学德育大纲、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改进农村中小学思想、政治、品德课程,促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增强德育的实效性。改进德育工作方式,加强德育的实践环节,力争到2007年,每个县(市)都建设一处青少年活动场所。充分挖掘当地现有德育资源,发挥好烈士陵园(墓)、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等青少年活动基地的育人功能,定期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开放。
  (六)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要按照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教财[2003]6号)规定,逐一落实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农村学校应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专业户等多种资源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提倡农村与城市学校共建各种类型的劳动实践场所,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严禁乡村擅自收回农村学校现有的校田地,对违反规定收回的,应在返还问题上妥善处理,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用地标准。
  (七)建立实验设备和图书的更新机制。加大农村学校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建设合格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音乐体育美术专用教室和图书馆(室),充实必备的教学设备和图书,使农村小学达到国家二类标准,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资源建设和体育、艺术教育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研究、筛选、推荐学校课程改革和学生、农民需要的图书,更好地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农民增产增收服务。
  (八)积极改革评价制度,规范教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充分发挥评价在促进学生成长、教师素质提高、学校发展方面的教育功能,完善农村小学升初中就近免试人学制度,积极探索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主、综合素质评价和配额到校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严禁将学生考试成绩排榜公布。建立新课程的跟踪、检测、评估、反馈机制。
  (九)加强教研工作。要针对学校教学中的实际问题,通过校本教研、连片教研等方式,组织教师开展学习、反思、研讨,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的业务理论水平。校本教研要发挥教研部门研究、引领、服务的职能作用和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辐射作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十)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和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在进行学历教育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行灵活多样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重点建设好市、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式”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全省在整合现有资源、抓好全省26个省级农科教结合示范区的基础上,重点建设200个县(市)、乡(镇)“农科教结合示范基地”。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
  (十一)开展多样化农村成人教育。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实施“兴农富民服务计划”,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努力增强他们的择业能力和就业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体等社会力量创办具有特色的民办培训机构。充分发挥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并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资助、培训机构减免费用、农村劳动力适当负担的培训投入机制。从今年起,省里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各地市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补贴和资助。大力推行市场、培训、技能鉴定、发证、就业的“一条龙”服务。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一)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助学制度。省、市、县级政府应设立资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到2007年,力争使受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确保农村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实施援助农村教育工程,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省辖市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结对援助教育制度,建立城乡优秀年轻校长、骨干教师和后备干部定期“校对校”轮流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享受公出补助,工资在原定基础上浮动一级,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示范性高中学校要在帮助和支持乡村教育发展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分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城市公办中小学在接收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时,其收费标准、教育教学管理等各方面要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大力实施村村大学生计划。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省内10所高校共同实施好村村大学生计划,通过选派、培养等渠道,为广大农村培养一批具有现代农业发展理念、掌握先进实用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能带领群众致富的专科层次农村科技人才。同时,要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实施好“乡村医生计划”和“乡村教师计划”。
  (四)实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定点联系县计划”。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建立定点联系具、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等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

  六、加强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促进教育资源共享与质量提高
  (一)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目标,初步形成农村教育信息化的环境,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校校通”工程要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建设。
  (二)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全面开发和利用农村家庭、学校和网络等资源。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实用技术传播和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校通”应用平台及教育信息资源库建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基础教育资源技术标准,建立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征集、遴选、认证办法,发挥城市远程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建设的扶持力度,将优质教育资源传播到农村学校。

  七、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
  (一)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度。省政府成立省农村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教育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省农村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级政府也应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实行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将义务教育“控辍”和高中阶段入学率指标纳入政府主要领导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将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列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农村教育统筹和规划实施工作,通过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加快农村教育发展,全面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和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发展农村教育放在优先地位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作用,为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物价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共同核定学校的收费标准,做好监督和各项服务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农村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核定中小学编制。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形成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建立健全以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三保”目标、“控辍”和“两基”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发展取成教育等专项内容为重点的督查制度。各级政府每年11月底前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落实情况,每年年底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向全省通报督查结果。各地要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目标,作为年度评优、奖励和“一票否决”的依据。省政府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对拖欠教师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引发社会不稳定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挪用教育专项资金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大力宣传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单位、个人和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农村教育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加速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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