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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富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富国税政[2003]83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登记企业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所[2002]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规定对部分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象
  1、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①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收入、成本不能准确核算;②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税;③不能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④发生纳税业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⑤纳税人不接受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和检查的。
  2、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一律实行查帐征收。
  3、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市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各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确定征收方式。
  4、对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即有前第1条内容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5、对当年新办的工业企业预计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年预计年销售收入180万元以下(换算成全年销售收入),经税务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如有第1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
  1、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的;对未能按规定保管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对收入、成本均不能按实准确核算的,必须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收入、成本中有一项能按实准确核算的,另一项未能按实准确核算的,应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管理人员须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生产能力,横向比较,分类排除,认真测试,合理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4、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5、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①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
  ②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为10%
  ③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
  ④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
  ⑤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由各单位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6、采用定额核定方式的应按月核定企业所得税税额,在此基础上确定季度、年度应纳所得税额,采用定额核定方式的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应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①实行改组改制的;
  ②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8、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后,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如出现须实行核定征收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程序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管理人员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由分管业务领导签字后报市局审批。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的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五、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申报时,可只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及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实行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

  六、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企业,其所得税不须年度汇算清缴,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须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七、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1条情形之一的,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

  八、各单位须在CTAIS中进行核定企业所得税的文书申请、传递,由市局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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