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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征兵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14 生效日期: 1987-07-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征兵办公室
发布文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指示,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有关通知精神,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进行兵役登记,落实当年的预征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兵役登记和预征对象的年龄、条件、范围兵役登记对象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的男性公民(含学校的学生);年满十七岁的应届高中(含相当于中高中的各类技术学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也可参加兵役登记。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只要符合兵役登记年龄,均应进行登记。被司法机关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以及正在劳教的公民暂不登记。注销对象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应征公民及已被征集入伍或者死亡,或者其它原因的应征公民。
  预征对象为当年年满十八至二十周岁的应征公民:农村为家庭劳力比较充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城市和县城为高中文化程度的待业青年;厂矿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工人(不超过预征对象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十七周岁、本人自愿也可确定为预征对象。
  预征对象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体格条件参照国防部一九八六年八月八日颁发的《应征青年体格评选条件》和省征兵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二、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的办法凡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均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报名,到县区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由县区兵役机关发给《应征公民证》;不得服兵役和免服兵役的人员,要报县区兵役机关批准。
  确定预征对象工作,由应征公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区兵役机关分配名额,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初审、身体目测、文化摸底和病史调查,选定政治、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青年为预征对象,并报县区兵役机关批准后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三、兵役登记和落实预征对象的时间兵役登记和落实预征对象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八月二十日结束。今后每年的兵役登记工作从五月开始。要在上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搞好清理、核对、注销和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兵役登记的档案资料。《兵役登记统计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县区的统计表在当年八月二十日前报市征兵办公室。

  四、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工作是掌握后备兵员数量,提高兵员质量,加强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工作。今后的征兵工作要逐步改变临时突击的做法,要在兵役登记的基础上做好预征对象的思想工作,征兵时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自觉参加体检、政审。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武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各级征兵领导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兵役机关要妥善安排,组织力量,切实抓好;要深入宣传《兵役法》,认真做好适龄公民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增强广大适龄公民和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使每个应登记公民明确依法进行兵役登记、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和神圣职责;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不愿履行兵役义务、屡教不改者,基层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兵役登记和落实预征对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关政策规定,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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