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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我市部分行业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 2003-05-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200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减轻'非典'给我市部分行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并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自5月1日起,在杭州市区采取有关扶持措施。现作如下通知: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和客运营运车辆经营单位,免收交通检测费、计价器检测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减半征收车辆检测费、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城市道路统缴通行费。
??二、对宾馆、饭店、商业性旅游景点、旅行社、商场,饮食业、休闲娱乐业、会展业、交通客运业企业,免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费;免收总量排污费,减半收取自来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体检费;减半收取土地年租金、垃圾清运处置费、机动车临时停放占道(泊位)费。
??三、对工业品集贸市场,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经营性体育场所,免收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
??四、调整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从2003年4月1日起,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将月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起征点以上的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因'非典'受到较大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可临时给予适当调低部分定额。
??五、对'非典'防治捐赠,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对防治'非典'个人特殊补助免税。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七、杭州市区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出租房产及个人出租营业用房应纳的房产税,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给予65%的减免。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性旅游景点、旅行社、商场、工业品集贸市场,饮食业、休闲娱乐业、会展业企业,报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八、为进一步支持企业经济发展,从2003年7月1日起,杭州市区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单位缴费比例为22%的,统一调整为20%。同时抓紧兑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奖励政策。
??九、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宾馆、饭店、旅行社、商业性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工业品集贸市场、大型餐饮和休闲娱乐企业、大型会展业、交通客运业企业,经地税和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申请缓交2003年二季度的税款和企业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十、为进一步扩大出口,鼓励外贸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业务,将部分对外展销摊位的扶持费用改为上网交易的网络服务费。同时加大财政对医药储备的支持力度,从原先按医药储备计划额贴息改为按实际医药储备额贴息。
??十一、修订并抓紧落实对旅行社的奖励政策。允许旅行社以经营许可证作抵押,经申请批准后,暂时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
??十二、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给宾馆、饭店、商业性旅游景点、旅行社、商场及饮食业、休闲娱乐业、会展业、交通客运业企业用于经营的,其相应期间的租金可视情减免25%左右。
??十三、对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的旅游、商贸服务性企业,各商业银行可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已到期贷款,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
上述各项收费(租金)的减免时间暂定3个月,期满视情另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在减免上述税收、规费的同时,要求出租车经营公司、工业品集贸市场向商贸旅游交通等服务性企业出租房屋的业主单位,通过协商同步减免承包和租赁费用。
上述有关税收、规费的减免政策,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及市属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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