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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开展医学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4 生效日期: 2003-05-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浙卫明电[2003]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强化我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疫情,规范非典型防治中的医学体检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医学体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地进入我省的任何人员均应开展一般性医学检查,包括医学询问、填写健康申报表和测量体温。

  二、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我省外出返回人员,通过省道入口处、车站、机场等一般性医学检查后,应实行在家留观14天的措施。在留观期间,要定期上门随访、测量体温。

  三、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进行为期两周的隔离留验。留验期间,由当地政府指派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四、医疗单位为开设发热门诊、疑似病人隔离病房所需增加的防护、消毒等费用,包括各种防护服、隔离衣、口罩、鞋套等,不得向受检者或患者收取。
  上述四项工作所需的费用,任何单位不得向受检者收取,也不得任意扩大检查项目。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五、对一般性医学检查中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及其他不适者,应送当地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血常规、X光胸片这两项必须检查的项目。

  六、由承担一般性医学检查单位送往医院的有症状人员及自动到医院检查的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行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或疑似患者(以下通称患者)的,不再由患者缴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按《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38号)精神,实行记帐制。诊断为普通疾病的,补交各项费用。

  七、为排除自身患非典可能而主动去医院检查的人员,应按普通门诊对待。医院应严格控制检查项目,一般应包括医学询问、测量体温、心肺听诊及血常规、X光胸片等,有关费用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被检查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立即转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有关费用收取办法按第六条发热门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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