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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计经委、工商银行专项互助基金委托贷款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27 生效日期: 1985-06-27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南京市计划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将部分企业暂时不用的专项基金用好用活,支持市属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本着所有权不变、互惠互利、谁存谁贷的原则,决定建立专项互助基金,具体办法如下:
  一、“专项互助基金”筹款额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四项基金”(更新改造、大修理、生产发展和后备基金)提留数的百分之十五计算,由各主管部门与工商银行金融信息公司订立协议,以委托贷款基金的方式集中存入。

  二、根据谁融通谁使用的原则,参加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1?优先保证其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安排使用,尤其要保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
  2?存款实行月息三厘的优惠利率,每年由金融信托公司结算利息,付给存款单位,高于银行正常利率的部分,企业可用于职工的福利和奖励,但奖励部分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借用专项互助基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用于技术改造的项目,主管部门事先征得财税部门同意,企业可在税前还款,并按规定提取奖励和福利基金。

  三、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提出使用和还款意见,经市计经委平衡确定后行文下达,委托金融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具体办理手续。

  四、使用本基金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先存后贷,贷款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系统互助存款总额。
  3、信守协议,按期归还。逾期不还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罚息,除特殊情况外,金融信托公司有权从贷款单位帐户中扣收。

  五、贷款利率原则上比照银行中短设备贷款利率计算。

  六、凡不参加专项互助基金的企业和行业,不得使用本基金,其所需的技措资金,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和自筹。

  七、本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属全民企业试行;集体企业经计经委、税务部门同意,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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