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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7 生效日期: 2003-04-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市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凡抵达本市的民航飞机在着落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测量体温,飞机着落后,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登记卡,交规定的工作人员。对发热人员要送至民航局留验室作进一步检查;旅客列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在进站前的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递交健康登记卡,测量体温。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工作人员,对发热人员要送至车站留验室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本市境内各道口和各类商场、市场等场所应当要求来自外地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作隔离检查。

  三、本市境内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登记卡,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宾馆、饭店、旅馆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四、凡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务工经商人员或外出开会、旅游、考察人员,返衢后首先要进行身体检查。对无明显症状的,须在家观察两周,对发热人员要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隔离检查治疗。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各单位应立即对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来衢人员进行逐一登记和隔离观察。各乡镇、街道、社区及单位负责外出回乡人员及外来人员的调查摸底登记工作,负责通知他们到医院体检门诊体检,并把登记名单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严格实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消毒。全市各饭店、旅馆、招待所、建筑工地宿舍、商场、商品集贸市场、车站、学校、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大型会议室以及经营性歌舞厅、网吧、游戏厅、洗浴场所、影剧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并张贴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规定的,卫生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所有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每日健康体检制度,校园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医务室要建立发热门诊,并设置足够数量的留验室。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衢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

  七、近期,各地、各单位不得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

  八、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近期,各地、各单位不得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地的旅游活动。各地应积极劝告市民、村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出差和探亲访友。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自治区)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团来衢旅游。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衢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九、本市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做好登记,力劝患者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质监、工商、物价部门要严格执法。

  十、对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和拒不接受疫情检查或故意隐瞒非典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本通告各项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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