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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杭劳社医[2003]84号

各区、县 (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3]6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浙劳社明电[20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的《通知》精神,把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各单位特别是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防治宣传工作,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张贴当地政府的防治“非典”有关政策和防治“非典”知识宣传资料,让广大参保人员和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政策和防治“非典”知识。

  三、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对经政府公布确定的“非典”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已确诊或疑似非典型肺炎参保病人,可在暂不开具住院凭证的情况下先入院治疗,以简化住院手续。

  四、对已确诊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的参保病人,其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按专家指导组提出的治疗意见,根据病情需要可适当放宽使用范围。对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记帐,单独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以外的部分费用和应由个人自理自负部分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五、对长期患有慢性疾病的参保病人,在“非典”防治期间可适当延长平时的配药量,即在不重复配药的前提下,原7天的配药量可放宽到15天,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配药量,以减少病人上医院的机率。

  六、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各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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