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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9 生效日期: 2003-04-09
发布部门: 余姚市建设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抓紧、抓好、抓出实效,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凡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降低或吊销项目经理、监理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资质管理权限降低以至吊销或建议降低以至吊销企业资质。

  二、凡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该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舜江杯”、“甬江杯”、“钱江杯”优质工程奖。

  三、凡再发生支模架、脚手架、施工机械、深基坑坍塌等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降低或吊销项目经理、监理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资质管理权限降低以至吊销或建议降低以至吊销企业资质。

  四、凡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的,一经发现,吊销项目经理资格,企业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1年内不得晋升企业资质,3年内不得申报“舜江杯”、“甬江杯”、“钱江杯”。
  以上4项涉及到企业负责人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二○○三年四月九日
余姚市建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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