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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犬管理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02 生效日期: 1981-04-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新兴工业区、游览区禁止养犬。生产、科研教学用犬、警犬、猎犬必须实施免疫注射,严加管理。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

  三、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县、市或公社畜牧兽医站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家犬的免疫注射工作。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对家犬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

  四、家犬进行免疫后,应进行登记,发给“家犬免疫证”,并由当地县、市兽医站发给家犬检牌,作为家犬统一标记。犬主应承担注射费、检牌及登记费。

  五、凡发生狂犬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县或公社)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在半个月内将可疑病犬全部捕杀。

六、 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 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及家犬检牌。
八、 凡被犬咬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如医院认为有必要注射狂犬病疫苗者,由就诊医师出具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后,到当地卫生防疫站购买。其它家畜被犬咬伤者,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处理。
九、 如有违反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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