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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3-14 生效日期: 1981-03-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各地区行政公署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局(科)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鉴于我省现有六十八个县(市),有六十五个县(市)是行政公署所辖。六十五个县(市)的政府组成人员有三千五百人左右,这部分干部如全部由省政府批准任免,工作量较大。经省人事局请示国家人事局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将各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县(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由省政府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代为办理。但各地区行政公署不是一级政府,各省在办理委托手续时,须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为此,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8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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