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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5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3]112号

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要求,现就你中心有关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或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交易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0‰向发包方收取。你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标准上浮1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原我局《关于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浙价服(2001)18号]的规定废止。

  二、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你中心发布除工程招标以外信息的,你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标准为200元/天。

  三、场地租赁费标准。信息大厅每小时收费500元;大会议室每半天收费500元;小会议室每半天收费200元;各类承包单位租用交易席位为每月每个席位1000元,咨询、监理等中介单位为每月每个席位500元。上述场地租赁费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你中心可在基准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四、你中心应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服务内容。

  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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