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3]112号
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要求,现就你中心有关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或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交易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0‰向发包方收取。你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标准上浮1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原我局《关于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浙价服(2001)18号]的规定废止。
二、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你中心发布除工程招标以外信息的,你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标准为200元/天。
三、场地租赁费标准。信息大厅每小时收费500元;大会议室每半天收费500元;小会议室每半天收费200元;各类承包单位租用交易席位为每月每个席位1000元,咨询、监理等中介单位为每月每个席位500元。上述场地租赁费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你中心可在基准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四、你中心应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服务内容。
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