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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时期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0 生效日期: 2003-03-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时期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 - 中税网≡主站首页|新闻中心|税收法规|经济法规|海关专版|专业备考|法规释义|基本法律|国际贸易|国外税制|会员之家≡≡纳税筹划|税收优惠|纳税指南|税收征管|财务会计|工商管理|投资理财|管理营销|商务驿站|网络期刊|招聘求职≡   您现在的位置:中税网   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宁波市政策法规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时期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3-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减轻非典给我市部分行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并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非典时期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和政府性基金。现通知如下: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公路客运附加、水路客运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公路养路费。

  二、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审办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导游员年审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和体检费、垃圾清运处置费,减半收取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三、对娱乐业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审办费、电影放映单位年检年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和体检费、垃圾清运处置费,减半收取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四、对航空公司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五、对公路客运行业免收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六、对水路客运行业免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

  七、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免收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计价器检定费,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八、对经营性体育场所免收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

  九、对公路客运车辆、公交车、出租车免收汽车年检时征收的城市“四自公路”统缴收费和高等教育附加费。

  十、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暂时退还50%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旅行社恢复正常经营后予以补足。

  十一、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给宾馆、饭店、商业性旅游景点、旅行社、商场及饮食业、休闲娱乐业、会展业、交通客运业企业用于经营的,其相应期间的租金可视情减免25%左右。

  十二、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不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而影响效益工资的计算。

  十三、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公司所属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对出租汽车公司除出租汽车运营部分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五、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六、对餐饮业、旅店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七、对餐饮业、旅店业、旅行社、旅游景点、休闲娱乐业、会展业减半征收房产税。

  十八、对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等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因非典经营收入受到较大影响的,应适当调低定额。

  十九、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权限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缓缴。批准缓缴期间不计息,也不加收滞纳金。

  二十、对经营暂时出现困难、资金紧张的旅游企业,各商业银行可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已到期贷款,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

  二十一、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生产政府指定防治非典用品的职工、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的加班工资,以及各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十三、对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用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当年一次性成本列支。
  以上政策中第一至二十条实施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上述项目中按规定按季缴纳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第2、3两个季度。规定按季或年缴纳,已经缴纳的按规定减免时间顺延实施。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政策实施时间从2003年1月1日开始,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上述有关税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解释。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一切为企业、群众着想,一切从实际出发,特事特办,方便群众,减少环节,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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