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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1 生效日期: 2000-02-11
发布部门: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张政发[2000]18号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鼓励科技进步,推动技术创新进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技术创新活动和发明创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开发人员和组织管理人员。

  二、奖励条件
  (一)技术创新奖励条件
  1、自主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或技术水平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且年利税在200万元以上或年利税大于投入额。
  2、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国内外科技成果,或合作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年利税在300万元以上。
  3、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年利税在150万元以上或累计利税在300万元以上。
  4、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现有的生产设备或改进原有生产方法,年新增利税在300万元以上。
  5、科研技贸机构转让自有技术,年转让费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6、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社会事业项目,可解决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社会效益显著,在技术上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二)发明创造奖励条件
  1、自主研制开发的技术创新水平高,具有重大潜在市场价值的发明创造。
  2、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已取得专利申请号。

  三、申报程序
  (一)技术创新奖申报程序
  由完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项目有关技术水平、专利法律状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张家港市技术创新奖申报书》
  2、企业财务报表
  3、项目获奖证书、鉴定证书、专利证书
  4、技术贸易合同
  (二)发明创造奖申报程序
  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以及有关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评审
  1、设立张家港市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评奖的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及财会人员审查报奖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审查主研人员及组织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提出评审意见。
  3、张家港市技术创新奖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奖。

  五、奖励
  (一)技术创新奖励
  1、技术创新奖由市政府向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登报表彰,并给予5000-20000元奖金。每年由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20万元,作为市技术创新评审和奖励费用。
  2、获技术创新奖项目的实施单位还可从项目实施的年税后利润中提取3-5%,用于奖励项目的主研人员和组织者。
  3、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奖金的50%以上发给首席主研人员,其余部分视其他完成者贡献大小,由单位负责人会同首席主研人员主持分配。获奖集体和个人应奖金分配情况报市科委备案。
  (二)发明创造奖励
  1、发明创造奖由市科委按发明专利8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的标准,奖励专利申请人。每年由市科技三项经费上划出10万元,作为市发明创造评审和奖励费用。
  2、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六、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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