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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函[2006]3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阿委发(2006)1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发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由州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在阿坝州财政局设立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五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推进工业区建设,加快构筑环境更加优越、条件更加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平台。引导产业集聚,提高经济要素资源利用率。
  (二)扶优扶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节能环保型高载能工业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产品加工业,促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促进发展。通过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对工业的投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扩大州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县域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规范管理。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筹集拨付符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不开工建设的,不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企业:
  (一)项目主体为阿坝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在阿坝州缴税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助还须符合企业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
  (二)农畜产品加工项目;
  (三)旅游产品加工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含节能)项目;
  (五)经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对阿坝州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两年内搬迁的企业,其老厂区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的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请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贷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计算。贴息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确需高于50%项目由阿坝政府州人民政府批准。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每单笔无偿补助的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条   在一个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  、 条支持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二)环保、消防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州工业布局要求,且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旅游产品加工项目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及设备投资比例达60% 以上的当年新开工建设或上年续建项目。
  (四)项目应竣工投产;
  (五)为扶持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对项目支持条件可降低门槛。

 
第六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资金支持的企业,按以下列程序申报。
  (一)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可直接向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申报。
  (二)除以上两个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经商局、财政局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第十三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负责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应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积极推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五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安排意见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按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贴息或补助项目,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阿坝州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贷款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报送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使用绩效和企业会计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运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挪用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已享受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因故停止实施的(非正常原因除外);
  (四)已享受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连续徘徊甚至下降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情况相关报表、材料的。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挤占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已享受各种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停止实施的,不仅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两年内还将取消其财政各项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影响该企业所在县以后年度补助资金计划的安排。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建立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追踪问效制度。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组织派员对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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