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财综[2006]3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暂行期限的函》(川劳社函[2006]392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延长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二年,即截至2008年9月底止。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等问题仍按《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的函》(川财综[2004]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有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20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