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财综[2006]3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暂行期限的函》(川劳社函[2006]392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延长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二年,即截至2008年9月底止。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等问题仍按《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的函》(川财综[2004]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有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2006年9月2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